• <code id="rdkee"></code>
    <kbd id="rdkee"><track id="rdkee"></track></kbd>

    1. <mark id="rdkee"></mark>
      <mark id="rdkee"></mark>
      1.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合伙人:劉,男,漢族,出生,住攸縣上云橋鎮楓嶺村。合伙人:焦,男,漢族,出生,住-攸縣蓮塘坳鄉沈和村。條合伙事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合發采石場,合發采石場地處蓮塘坳鄉沈和村。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第二條經營期限本合伙經營期限自止。第三條出資方式、出資比例一合伙人劉以現金、鏟車臺、風炮機臺、支付當地組民的山、田、路的費用、架的費用、購買火工產品的費用出資,占總出資額的二合伙人焦以辦理采石場前期費用出資,占總出資額的。第四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一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五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下列事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處理合伙企業不動產或重大機器設備的。改變合伙企業名稱或向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對合伙企業進行。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石場合伙經營協議_合同協議_表格模板_應用文書暫無|人閱讀|次下載|石場合伙經營協議_合同協議_表格模板_應用文書。石場合伙經營協議甲方:聯系:乙方: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現合伙經營金盆圩石場事宜,達成以下協石場合伙經營協議甲方:聯系:乙方: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長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現合伙經營金盆圩石場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一、合伙宗旨:為合法經營金盆圩石場開采銷售業務,逐步擴大經營,實現利潤,甲乙雙方共同按照本協議約定投資比例、風險比例和利潤分成比例合伙經營。二、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企業的名稱:新田縣金盆圩鄉采石場經營場所新田縣金盆圩鄉三、共同投資人的投資方式,利益和風險: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后,按照甲乙雙方投資額享有利潤分成;其具。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條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平壩縣高峰鎮橋頭村下花排頁巖采石場頁巖開采。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沙石開采。第三條合作期限,自起,至止,共年。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一甲方以平壩縣高峰鎮橋頭村下花排頁巖采石場及其設備元,大寫陸拾肆元整,占總投資額的;乙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肆拾捌整,占總投資額的;丙方出資人民幣.元二乙方、丙方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各支付現金.元(大寫壹拾伍整)給甲方余款于之前付清。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壹佰陸拾肆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一盈余分配:每年終總利潤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合伙經營采石場的合同一男子與他人合伙開采石場中途散伙后未進行清算,卻要求返還投資款,為此,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許行亮與被告林其友、林秀春簽訂《合伙經營石場合同》,合同第二條約定:合伙期限為年,自起至止。二被告自愿以原石場的機械設備、場地等設施(包括:鏟車一臺、變壓器及線路、破碎機及配套電動機、二破機及配套電動機、輸送帶等)估價元作為入股資金,占總投資的,原告投資元,占總投資的。合同第三條約定:風險共同承擔,利潤五五分成。合同第七條約定: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終止:、合伙期屆滿;、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宜違反法律被撤銷;、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合伙終止后的事項:、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黃建亮中間人參與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投資的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

        久久青青操